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605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柏军,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唐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徐弘韬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