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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鸭股份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8605号
案件名称鸭鸭股份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唐柏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鸭鸭股份公司;唐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605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柏军,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唐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徐弘韬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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