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018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万,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