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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542号
案件名称程建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建华;杨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42号原告:程建华,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泽,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杨泽,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程建华与被告杨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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