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42号原告:程建华,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泽,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杨泽,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程建华与被告杨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弘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