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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勤业五金日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勤业五金日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勤业五金日杂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5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勤业五金日杂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建材A区一层5-6号。

经营者:葛志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勤业五金日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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