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6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东海,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东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以其与被告程东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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