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30号原告:王双嫩,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戴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莎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松(系余莎莎配偶),住浙江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双嫩与被告上海戴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王双嫩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嫩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双嫩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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