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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钱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284号
案件名称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钱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钱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284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钱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钱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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