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81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皖新奶茶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健康公寓10幢13号。
经营者:叶晓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皖新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市迎江区皖新奶茶店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甘 丹 书 记 员 刘 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