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知初字第6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旭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志海。
被告:李晓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跃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