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56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闫建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