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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856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856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闫建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晶,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擎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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