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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正元、余东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杭上刑初字第166号
案件名称裘正元、余东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裘正元;余东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正元。

201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东燕。

2011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正元、余东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书记员徐斌、被告人裘正元、余东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裘正元在淘宝网上注册了“灵度”网店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使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286号1单元302室作为经营及仓储场所。

在经营过程中,裘正元及其妻子被告人余东燕发现销售假冒名牌服饰能够盈利,遂由裘正元从本市四季青服装市场等地,以低廉价格购入大批假冒的“D&G”、“BURBERRY”、“LOUISVUITTON”、“JACK&JONES”、“ZARA”、“Lee”、“LEVI’S”等品牌服饰,并通过网络发布服饰图片及购买链接,余东燕则负责接订单、发货等具体销售活动。

仅2008年5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裘正元、余东燕通过“灵度”网店,销售上述假冒名牌服饰的金额就至少达110万元。

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灵度”网店的经营场所,当场将被告人裘正元、余东燕抓获,并查获了大量假冒的“D&G”、“BURBERRY”、“LOUISVUITTON”、“JACK&JONES”、“ZARA”、“Lee”、“LEVI’S”等品牌服饰。

经鉴定,上述品牌服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正元、余东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滕某、徐某、张某甲、刘某、张某乙、白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服饰照片、网页截图、账户交易明细、交易记录光盘、鉴定报告、商标注册及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正元、余东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正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先行羁押的日期已扣除。

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东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本院的非法所得160000元予以追缴。

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电脑主机三台、假冒品牌服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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