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75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USWUERCHER。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香荣。
被告陈绍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达印���器材(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