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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卢贵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26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卢贵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卢贵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王艳,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被告:卢贵森。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贵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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