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65号原告曹湛斌。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树林。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伟波。
被告温州帕尔特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振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湛斌、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帕尔特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湛斌、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湛斌、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湛斌、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湛斌、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