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秀桂服装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罗满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秀桂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华清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