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银红,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九祥岭工业区9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孟红,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3层1、3区。
法定代表人:沈卫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余款29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