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舒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祥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汉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丰安。
原审被告宁波锦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祎。
原审被告株洲海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君。
上诉人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翔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蓝翔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乐清蓝翔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蓝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