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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马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宁知民初字第289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马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马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健,男,汉族,1979年1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911054918,中山集团南京电子城敬远化妆品销售中心业主,经营场所在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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