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4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省芜湖市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兴,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现正在南湖监狱服刑。
被告:张林峰,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现正在南湖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兴、被告张林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朱建兴及被告张林峰均在南湖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的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两被告均被监禁在南湖监狱服刑,而原告并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且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该由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兴、被告张林峰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