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6号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佐卫,该司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