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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成刑执字第4396号
案件名称杨高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高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396号罪犯杨高寨,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26日以(2010)双流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高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经缴纳2.4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以(2010)成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高寨撤回上诉。

刑期至2013年03月21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高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高寨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高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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