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0024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揭阳市狄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东寮村后畔垠西4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U。
法定代表人:许细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狄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狄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狄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