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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胥跃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锦江民初字第2929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胥跃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胥跃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

委托代理人詹燕。

被告胥跃进。

本院在审理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胥跃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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