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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1号
案件名称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

法定代表人清水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国,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建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29.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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