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86-691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深圳市漂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常兴广场东座19J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漂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受理费各案各为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余款各案各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