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7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文伟,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中山文具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负责人:徐翠萍。
委托代理人:阮志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桐乡市梧桐中山文具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