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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刘华贵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1131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刘华贵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1131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刘华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

被告:刘华贵,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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