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马拉雅中心JJ-5J-幢1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68号6号门面一楼。
经营者:周南清。
被执行人:周南清,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周南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3知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台式老虎堂黑糖奶茶店、周南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5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公积金等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南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000元,尚有1700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雷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亚军 书记员文千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