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83号原告:王加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东欧五金工具厂。
原告王加帅与被告河东区东欧五金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加帅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加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