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276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
被告:杭州小虫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福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小虫网吧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小虫网吧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