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294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韩全啟。
被告:杭州有间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受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间网吧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有间网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