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22号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祺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有声、苏达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祺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