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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钟维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甬慈知初字第123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钟维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钟维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12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维松,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维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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