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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919号
案件名称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缺塘艾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遵昶,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磨西镇海螺沟风景区长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田发太,董事长。

被告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2号金牛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贾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泉州中院均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以交换挂历的形式取证证明福建省晋江市为侵权行为地,这明显是作假行为,实质是原告恶意规避民��法关于管辖规定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上述规定中的“侵权行为地”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时,该侵权行为地必须与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相关联。

本案中,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晋江市公证处出具的(2012)晋民初字第656号《公证书》,其内容载明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南区156号“老朋友男装”店铺在使用涉案挂历,用于证明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并未将“老朋友男装”店铺列为相对实体诉讼请求的共同被告,并且本案公证保全的挂历上印有“四川紫天房地产”、“海螺沟长征国际大酒店”字样,而“老朋友男装”店铺按字面意思即为买卖服装而非房地产或酒店行业,其在店铺上使用该挂历并无生产经营目的,其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老朋友男装”店铺所在地晋江市与本案并无管辖连接点,并不能作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老朋友男装”店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至于上述《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属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审查的问题,并不在本案管辖审查范围之内。

综上,被告四川省海螺沟长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提出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金旺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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