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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程爱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嘉知初字第105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程爱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程爱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10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杜平。

委托代理人:邢锟。

被告:程爱香。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爱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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