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琴,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凤,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捷发美容用品店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花果山社区解放路88号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XX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为329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退回329元给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