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
被告:李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