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DAVIDHENRYMILL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晋扬,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赖伟宣,董事长。
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宝安松岗天虹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代表人王卫平,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俱雯,该司职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博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邹春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宝安松岗天虹商场、深圳市博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宝安松岗天虹商场、深圳市博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9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