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知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傅坤。
被告:陈燕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