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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章兴与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及刘付君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黄章兴与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及刘付君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章兴,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刘付君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黄章兴,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翠云,女,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沙滘,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9。

法定代表人陈淑瑶。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新隆路段以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2。

法定代表人黎裕章。

被告刘付君平,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刘付君平家具店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刘付君平家具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兴诉被告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及刘付君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8××××.2)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共2200由原告黄章兴负担。

本院退回受理费1150元给原告黄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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