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40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宪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被告郑国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