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93号原告:林军华。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
被告: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桂芬。
被告:台州华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启明。
委托代理人:胡维朗。
委托代理人:吴小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华诉被告浙江京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华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军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7900元,由原告林军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