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崂山区鲁中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378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崂山区鲁中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崂山区鲁中隆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78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被告:崂山区鲁中隆商店,住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一路张家下庄社区。

经营者:张国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崂山区鲁中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崂山区鲁中隆商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崂山区鲁中隆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