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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三宝与陈水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3号
案件名称陶三宝与陈水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陶三宝,陈水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陶三宝,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广永,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廖祥驹,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水生,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陈水生家具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中民,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旭周,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三宝诉被告陈水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0××××.3)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三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陶三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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