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3号原告温州慧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碎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蔡新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贤弼,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平,系平阳县绿坛水泥预制厂业主,经营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凤山村宕前。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唐银益,浙江六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慧中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国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慧中石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慧中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慧中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温州慧中石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