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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黄州东门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黄知民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黄州东门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黄州东门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提起反诉、上诉;

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代为撤回证据;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代为接收和解款物;

代为申请延缓送达;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

代为进行执行调解,代为接受执行回款及财务;

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代为接受诉讼退费。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黄州东门路店,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门路1号。

负责人方莉。

委托代理人冯文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黄州东门路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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