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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徐国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温知初字第210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徐国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徐国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21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被告徐国滔。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周建秋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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