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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辖终字第107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辖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君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伯钱。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温州特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固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特固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1)浙杭知初字第619-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特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三鼎公司以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特固公司发布的侵权信息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要求其与特固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应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之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而根据三鼎公司提供的(2011)浙甬业证民字第2953号公证书,阿里巴巴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上为特固公司发布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据此可认定阿里巴巴公司所在地杭州市即为特固公司实施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实施地,该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在阿里巴巴公司和特固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特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于2011年8月9日裁定:驳回特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特固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专利侵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此类案件由侵权产品制造地或销售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产品制造地为温州市永嘉县,因此三鼎公司应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特固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并没有建立业务联系,通过中国万网查询到的地址和信息均与特固公司没有任何联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鼎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查,三鼎公司以“特固公司组织生产、销售、通过展会及网站展示、宣传、推销三鼎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切割机,阿里巴巴公司疏于审查,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特固公司的侵权产品,两公司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公司涉案专利权”为由,于2011年6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阿里巴巴公司立即从其网站http://china.alibaba.com删除特固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NL251、ML230、ML253、ML255的图片及文字资料;

2.特固公司立即从http://www.tegutool.com/网站及其他网站,包括阿里巴巴网http://china.alibaba.com、环球资源网http://www.globalsources.com/和中国制造网http://cn.made-in-china.com/删除侵权产品NL251、ML230、ML253、ML255的图片及文字资料;

3.特固公司赔礼道歉,并在上述网站和《中国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三鼎公司和法院认可),其中在网站上刊登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中国商报》刊登次数不少于3次,刊登费用由特固公司承担;

4.特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收回和销毁产品宣传册及上述型号等系列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5.特固公司赔偿三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6.诉讼费用由特固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三鼎公司提交的(2011)浙甬业证民字第2953号公证书表明阿里巴巴公司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上为特固公司发布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该证据初步显示特固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所在地杭州市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三鼎公司以阿里巴巴公司疏于审查而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被诉侵权产品为由,将阿里巴巴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阿里巴巴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之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特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特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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