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8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耀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媚,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