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390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安泽紫光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周军涛。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安泽紫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